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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室咨询制度

2009年10月16日 08:56:55 来源:辽宁台安新开中心校 访问量:452

心理咨询室咨询制度

       一、总则

      1、心理教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教师道德准则,在其教师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教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应不断学习本专业的有关知识,通过不断改善自身的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水平,以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教师的工作目的是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教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教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教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心理教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心理教师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治疗关系,一旦业已建立的治疗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例如发展了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3、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四、保密

      心理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地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1、心理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在集体治疗时应首先在治疗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当心理教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心理教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4、心理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编辑:田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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